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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证明管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17-09-04     作者:陈丹      点击:

一、医疗证明包括疾病诊断证明和门诊病假证明。

二、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和门诊病假证明具体要求如下:

(一)只有本院的执业医师才具有开具医疗证明的资格,进修、实习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阶段的轮转医师不具备开具医疗证明的资格。

(二)各科医师限开本人执业范围内的医疗证明,并按照病情诊断如实填写,所写内容必须有客观依据,不可推论。

(三)病假证明需按疾病诊断的性质来确定假期时间的长短,门诊医师开具病假证明的权限范围:急症病人一般为3-5天,最长为7天;住院医师权限为3-7天;主治医师7-14天;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时限为30天。

(四)门诊病假证明单盖章必须持患者本人门诊病历且病历具有就诊日期、就诊记录、医师签字及休假天数;超期、过期等不符合规范的病假证明不予受理。

(五)原则上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由被证明人本人前来办理,特殊情况可由被证明人直系亲属代办。

(六)涉及刑事案件、交通事故、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诊断证明,必须持相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,否则不予受理。

1、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,应接到公检法机关、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,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。

2、因病退休、伤害、残疫、保险索赔等应接有关部门的介绍信,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。

(七)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,主管医师须凭本院原始病历及有关部门证明,并经门诊部或者医务部批准后方才可办理。